| 关于在高官地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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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07 07:52 文章来源: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关于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县政府的工作布署和要求,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决定对高官地区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具体时间是2008年1月1日,为了使各生猪屠宰户准时到指定屠宰加工厂进行生猪屠宰,特通知如下:
1、从本通知确定之日起,凡在高官地区从事生猪屠宰的业户,必须到高官地区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2、未经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准进入农贸市场或其它场所进行经营销售。包括饭店、杀猪大菜餐馆及伙食团体所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经过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否则按私屠滥宰行为论处。
3、对于未进入指定厂点的私屠滥宰业户,生猪定点屠宰市场管理稽查人员将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对拒不服从生猪屠宰管理稽查人员检查的,从事未经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的业户,除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特此通知
本溪满族自治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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