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商贸服务业企业安全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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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31 16:36 文章来源: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商贸服务业企业:
4 月 1日—4月8日,由县安监局牵头,联合商业、卫生、质监、电力、消防等部门,对全县 28 家较大商业服务业企业进行了安全大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通报如下:
1、主要负责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知识匮乏。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
3、无各类应急专项预案(消防、特种设备、食物中毒),且不能定期组织演练。
4、消防器材(灭火器)数量不足或摆放位置不合理;地下仓库供电接线不符合消防要求。
5、应急疏散通道不畅通(上锁或堆放杂物)。
6、应急照明灯不能保证完好使用。
7、供电线路老化,接线不符合要求;多插排串联供电;使用木制配电箱;桑拿浴漏电保护器未调试,且无记录。
8、液化气钢瓶过期或未经检验。
9、锅炉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在常压锅炉上人为安装控制阀,使常压锅炉带压运行。
10、餐具消毒不彻底,橱柜不封闭。
11、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超期;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
12、采购登记台帐不全。
13、没有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认真落实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按照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态度消极的,要坚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乡镇(街道办)及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县政府《关于明确商贸服务业单位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本政办字〔2009〕13 号)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隐患的跟踪督促整改工作。如因监管不力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隐患整改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