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经营加盟合同 |
|
| 2006-12-01 09:02 文章来源:本溪县商业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连锁经营加盟合同
甲方: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副食商店
乙方:
为贯彻落实省商业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辽商发[2005]48号)精神,提高农村商品流通质量,更好的为“三农”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化的商业经营理念,树立品牌意识,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加盟协议。
第一条:共同的约束
1、本合同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实体。乙方加盟前及加盟后的债务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店铺的经营由乙方自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决策事实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盟后企业原有性质不变。
3、不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经营超期变质食品,不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商品,不经营三无商品。甲方应从进货源头加以保证。
第二条:经营范围
甲方经营范围暂定为食品、副食品、速食商品、烟酒、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针织品),便民服务项目代理,并以上述范围为乙方提供商品。乙方原工商注册经营的范围和品种不变,超出甲方供货范围的品种可自选采购。
第三条:价格的设定
1、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设定的统一零售价格进行销售。甲方对同一商品的供货价格要低于或等于其他供货商。
2、如甲方设定的零售价格与本地实际不符,乙方要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应根据公司形象的统一性要求和乙方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为乙方提供与实际相符的价格。
第四条:商品购进
甲方负责统一组织货源,按批发价格供应给乙方;乙方经营的商品必须首先从甲方购进,进货率达60%以上,如果甲方明确说明不能满足乙方的商品需求,乙方可自选 进货。
第五条:货款的结算方式
乙方向甲方进货,按“先款后货、货到付款、钱货两清”的原则结算货款。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加盟市场副食商店,在合同期内,统一使用市场副食商店的商号,标识,标签和服装。
2、甲方对乙方店面进行统一装修,悬挂统一标识;
3、甲方根据需要按标准为乙方提供一定的设备、设施等;
4、甲方对乙方管理销售人员定期培训;
5、甲方负责对乙方店内促销、服务规范、商品陈列与保管、卫生达标等方面的定期检查与指导;
6、甲方负责对乙方销售情况的财务统计工作,统一编制报表,上报主管部门,搞好统计分析,调整经营战略;
7、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质优价廉的合格商品,做到货源充足,并实行定期统一配送。并对所送商品质量负责。
8、甲方提供所有设备,设施乙方只享有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不得转租、出兑和出售,如乙方对甲方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所提供设备如下:单面主架 组,付架 组,价值为 元;双面主架 组,付架 组,端架 组,总价值为 元,规格为0.9米一组。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同意加盟甲方市场副食商店,作为甲方农村连锁超市的加盟店。
2、乙方同意使用市场副食商号的牌匾和标识。要求牌匾上保留原商号做连锁分店字号;
3、乙方承认便民服务公约,自觉维护市场副食商店的整体形象,在甲方指导下达到商务部《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标准。
4、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或挪动甲方所进行的装修,形象挂牌、设备、设施等。
5、乙方除甲方以外的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因假冒伪劣对消费者造成损失及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乙方允许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对乙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并接受整改意见,
7、接受甲方在经营管理、服务规范、价格管理、卫生达标等方面的检查指导、达到要求和标准。
8、按甲方要求定期上报经营、统计报表。
9、乙方必须根据经营商品的销售情况提前( 天)向甲方供货申请;并向甲方提供当地的商品信息。
10、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不良反映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如拒不改正,解除连锁,并回收所提供的设备设施等,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第八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三年。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10日止,如有合作意向,重新续签合同。
如合同发生纠纷,由乙方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